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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 -個人破產


個人破產是根據《破產條例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,以便無法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。其主要目的是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,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調查無力償的原因,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。

 

 

破產人的責任


1. 在破產令頒布後,必須盡快前往破產管理署,並在接獲通知後,出席其後與破產受託人舉行的其他會議

2. 把所有資產移交受託人

3.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

3.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,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

4.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,則必須提交簿冊和記錄

5.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。不過,在獲得受託人許可後,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的收入

6.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

7.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

8. 出席所有債權人大會

9. 按照受託人的評估,從他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

10. 姓名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(如有的話)有任何更改,應立即通知受託人

11. 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

12.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回港,必須返回香港

13. 向受託人提交周年收入說明書,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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